(2014)港执字第00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胡夕山与南通德胜科技有限公司、严云峰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夕山,严云峰,南通德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港执字第00572号申请执行人胡夕山。委托代理人马强,江苏江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严云峰。被执行人南通德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港闸区幸福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严云峰,董事长。胡夕山与严云峰、南通德胜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1日作出(2014)港民初字第00287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约定:严云峰、南通德胜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偿还胡夕山人民币281万元,该款分别于2014年6月1日前给付41万元,2014年9月1日前给付30万元,2014年12月1日前给付30万元,2015年3月1日前给付30万元,2015年6月1日前给付30万元,2015年9月1日前给付30万元,2015年12月1日前给付30万元,2016年3月1日前给付30万元,2016年6月1日前给付30万元;如严云峰、南通德胜科技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逾期付款,则胡夕山有权就全部未归还款项一并立即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5440元由被告严云峰、南通德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严云峰银行存款27900元,查封其住宅一幢,因多家法院查封,本院是轮候查封,故未评估、拍卖。查封被执行人南通德胜科技有限公司厂房。本院依职权未查询到所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已强制执行到位27900元,尚未执行到位2797540元及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本院对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本院有扣划、查封、查询的回执及付款票据和申请执行人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控,扣划。被执行人目前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港民初字第0028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善华审判员 马建华审判员 张俊秋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 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