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宝执字第27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黄福军与刘海成、李建伍、曹海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福军,刘海成,李建伍,曹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宝执字第2794号申请执行人黄福军。被执行人刘海成。被执行人李建伍。被执行人曹海龙。申请执行人黄福军与被执行人刘海成、李建伍、曹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宝民初字第44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01230元、执行费1418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黄福军缴纳执行费1418元,被执行人刘海成给付执行款8000元,本案尚有执行款94648元待执行。后查明,三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刘海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4)宝执字第279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一方当事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振伟代理审判员 陈 寅代理审判员 李 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刘金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