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功民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孙福义与李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福义,李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功民初字第164号原告孙福义。被告李冉。原告孙福义诉被告李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福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石攀清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钟丽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