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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功民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孙福义与李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福义,李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功民初字第164号原告孙福义。被告李冉。原告孙福义诉被告李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福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石攀清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钟丽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