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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民二初字第8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郭俊与宋秋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俊,宋秋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民二初字第805号原告郭俊,男,汉族,1979年7月16日出生。被告宋秋枝,女,汉族,1963年8月22日出生。原告郭俊与被告宋秋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琼琼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宋秋枝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2015年1月6日,原告以补充新证据为由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琼琼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葛征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