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01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深圳市海韵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陈王利分公司与北京新罗会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海韵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陈王利分公司,北京新罗会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01003号原告深圳市海韵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陈王利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保利城花园三期写字楼1109房。负责人陈王利,经理。被告北京新罗会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六里桥甲1号北京悦都大酒店1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海韵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陈王利分公司与被告北京新罗会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海韵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陈王利分公司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以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深圳市海韵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陈王利分公司作为本案原告,要求撤诉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海韵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陈王利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深圳市海韵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陈王利分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马洁蓉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马文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