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刑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腾×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海刑初字第163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腾×,绰号小雪,女,1985年12月17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9月5日被羁押,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公诉刑诉(2014)30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腾×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4日15时许,买毒人在本市海淀区向被告人腾×约购毒品并筹集毒资,后被告人腾×带着两名女子与买毒人在约定的交易地点北京市丰台区益泽路1号院丽泽景园13号楼2单元1503室见面,买毒人将毒资人民币1600元交付被告人腾×,但被告人腾×拿到钱后称需要去别处取毒品,买毒人跟随被告人腾×到楼下,看到腾×坐上一辆车牌号尾号为31F18的车离开。次日2时许,被告人腾×按约将2包白色晶体交付给买毒人,后被民警抓获。经鉴定,从买毒人员处起获的白色晶体检出甲基苯丙胺,净重1.42克。上述事实,被告人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腾×的供述,证人王×1、王×2、路×、殷×、李×、周×、于×的证言,起获毒品照片,手机通话记录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侦查实验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毒检送检流程表,毒品检验报告,收缴毒品清单,到案经过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腾×无视国法,非法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42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腾×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腾×当庭自愿认罪,加之本案系公安机关以特情引诱方式侦破,故本院对其酌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腾×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5日起至2015年9月4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吕海菲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 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