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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耀民初字第00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原告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选举、姚永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选举,姚永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耀民初字第00316号原告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侯铭,理事长。住所地耀州区北大街环城什字。委托代理人薛辉,陕西秦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选举,男。被告姚永军,男。原告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耀州区信用联社)与杨选举、姚永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焦秋景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赵文国、袁宏新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耀州区信用联社委托代理人薛辉,被告杨选举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姚永军经本院依法���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耀州区信用联社诉称,2011年4月21日杨选举因扩大养殖场规模资金短缺向其申请借款100000元整,该笔借款采用连带责任保证方式,由姚永军提供担保。2011年5月5日耀州区信用联社与杨选举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间自2011年5月5日至2013年5月4日止。2011年5月5日耀州区信用联社与姚永军签订了保证担保合同。合同约定保证责任为连带责任保证。现借款期限已届满,杨选举未偿还借款本息,经原告多次催收至今未果。杨选举应依法向耀州区信用联社偿还借款本息,姚永军也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耀州区信用联社诉至本院,请求1、依法判决杨选举归还其在耀州区信用联社处的借款本金1000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2、依法判决姚永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杨选举辩称,借款属实。我办理了借款手续,但没有用钱,把卡给了实际用钱人,我不认识担保人。姚永军未进行答辩,未出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21日杨选举向耀州区信用联社提交借款申请书。2011年5月5日耀州区信用联社与杨选举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壹拾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11年5月5日至2013年5月4日;中期借款执行浮动利率,一年一定。本年度月利率为8.55‰;以后年度以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为基准,按贷款人规定的浮动系数进行浮动,不再通知借款人。新利率的执行时间为每年的12月21日。借款到期不能按时归还的,自逾期次日起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本合同执行利率上浮30%等内容。2011年4月22日姚永军书写担保承诺一份,载明“我自愿为杨选举担保贷款拾万元整,期限两年,如到期不能归还,本人愿承担连带责任”等内容。2011年5月5日耀州区信用联社与姚永军签订了保证担保合同,合同约定:保证人愿意以其所有的财产为借款提供保证担保;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之日起两年等内容。随后,耀州区信用联社将借款本金100000元交付杨选举。借款到期后,杨选举未归还过本金,利息清偿至2012年9月21日,共支付利息14221.50元。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耀州区信用联社的营业执照副本、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杨选举、姚永军身份证复印件、借款申请书、个人借款合同、保证担保合同、担保承诺书、陕西省农村信用社借款借据、放贷通知书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杨选举当庭陈述其不是实际用钱人,但耀州区信用联社与杨选举签订了借款合同并将借款本金支付给杨选举,其将借款交付其他人,属另一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耀州区信用联社与杨选举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耀州区信用联社已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现借款期限届满,杨选举未归还本息,显属违约。耀州区信用联社起诉杨选举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姚永军书写保证承诺书并在保证担保合同上签字,承诺对杨选举在耀州区信用联社的借款进行担保,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因���,耀州区信用联社请求姚永军对杨选举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杨选举返还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100000元及按合同约定支付从2012年9月22日至本判决指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罚息;二、姚永军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姚永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杨选举追偿。以上款项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结。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260元,由杨选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焦秋景人民陪审员  赵文国人民陪审员  袁宏新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孟水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