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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恩民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周某兴、周某富赡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周某兴,周某富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恩民初字第51号原告周某某,男,生于1947年2月28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巴中市恩阳区。委托代理人易守洪,巴中市恩阳区茶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兴,男,生于1973年3月30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巴中市恩阳区。被告周某富,男,生于1975年12月27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巴中市恩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周某兴、周某富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旳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周某某旳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免收。审判员 李 正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冯小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