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启执字第03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黄素珍与丁正兴、陆亚贤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启执字第03496号申请执行人黄素珍。被执行人丁正兴。被执行人陆亚贤。关于申请人黄素珍与被执行人丁正兴、陆亚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7作出(2013)启近民初字第04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丁正兴、陆亚贤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申请人黄素珍人民币35000元,并承担受理费676元。因两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房产交易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两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地址不详。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委托调查函、民事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3)启民初字第04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执行长 黄 巍执行员 周 杰执行员 朱华兴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朱玉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