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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乌中法执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付云江诉巴彦淖尔市绅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智广房屋买卖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云江,巴彦淖尔市绅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智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中法执字第338号申请人付云江,男,汉族,58岁,无业,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城关乡万丰村。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绅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拉特中旗。被执行人王智广,男,汉族,1959年8月24日出生,绅和集团董事长,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原告付云江诉被告巴彦淖尔市绅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智广房屋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30日作出(2014乌中民初字第13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付云江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绅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王智广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2014)乌中民初字第13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照日格巴图代理审判员 王   林代理审判员 赵   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杨   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