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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明法立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向梅泽、成陆忠与佛山市高明区烨霖木制品厂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向梅泽,成陆忠,佛山市高明区烨霖木制品厂

案由

劳动争议,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明法立保字第4-1号申请人向梅泽,男,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县,身份证号码:×××0179。申请人成陆忠,男,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县,身份证号码:×××5378。被申请人佛山市高明区烨霖木制品厂,住所地:佛山市高明区。经营者苗俊彦。申请人向梅泽、成陆忠与被申请人佛山市高明区烨霖木制品厂因劳动争议纠纷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梅泽、成陆忠的劳动仲裁申请已被佛山市高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并立案。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的可能为由,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中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机械设备、办公设备、空调、家具产品、工厂内所有产品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保全财产价值人民币10000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梅泽、成陆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高明区烨霖木制品厂金额为人民币10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向梅泽、成陆忠应在仲裁裁决生效或者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用人单位要求解除保全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上述冻结银行存款以及其他资金的期限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二年。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可分别向本院申请延长冻结、查封期限。逾期,冻结、查封的效力消灭。审判员  罗伟常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陈楚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