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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耒指执字第5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8-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湖南耒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珠海腾讯通信网络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耒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卫华,珠海腾讯通信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耒指执字第518-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耒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生文。委托代理人唐柏林。委托代理人贺晓明。被执行人陆卫华。被执行人珠海腾讯通信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卫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耒民二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立即按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珠海腾讯通信网络有限公司以其自有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向申请执行人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耒阳市房他证水东江字第000155**号他项权证。为清偿本案债务,本院应依法对上述财产予以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珠海腾讯通信网络有限公司名下抵押给申请执行人的房产(权证编号为:耒阳房权证水东江字第00060865、00060867、000608**号)和土地使用权[权证编号:为耒国用(2007)第352096号](上述抵押房地产他项权证编号:耒阳市房他证水东江字第000155**号)。二、保管人珠海腾讯通信网络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同意,不得使用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的期限为两年。四、对上述财产予以评估、拍卖。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艾江弥审判员  李常成审判员  徐仲位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段志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