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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法民初字第00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3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分公司与吴平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分公司,吴平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0304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分公司,住所地涪陵区桥南大道27号,组织机构代码73656863-5。负责人王成兴,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勇,男,197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分公司职工,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吴平,男,1993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分公司与被告吴平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分公司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蔡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