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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津法民初字第0989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蒋金鑫与重庆七七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江津分公司、重庆七七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金鑫,重庆七七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重庆七七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江津分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津法民初字第09898号原告:蒋金鑫,女,汉族,1996年10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XX丽,重庆市江津区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重庆七七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桃花大道58号1幢“广润·东方水岸商业广场”3层21-23号商铺。法定代表人:冉龙锦。被告:重庆七七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江津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七贤街9幢第二层。法定代表人:陈昌祥。本院在审理原告蒋金鑫与被告重庆七七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重庆七七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江津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金鑫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七七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江津分公司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金鑫撤回对重庆七七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江津分公司的诉讼。审判员  李海霞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周 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