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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洪民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罗代兵、唐琼英、罗仕洪、李明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罗代兵,唐琼英,罗仕洪,李明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洪民初字第56号原告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洪雅县洪川镇北街36号。法定代表人李志军,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杨荣康,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告罗代兵,男,出生于1981年11月30日,汉族。被告唐琼英,女,出生于1977年7月17日,汉族。被告罗仕洪,男,出生于1974年7月25日,汉族。被告李明莲,女,出生于1975年1月25日,汉族。本院在审理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罗代兵、唐琼英、罗仕洪、李明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以被告已履行完借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由被告负担。审判员  凌福刚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陈 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