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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彬民初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陕西省咸阳公路管理局与连某某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省咸阳公路管理局,连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彬民初字第00073号原告陕西省咸阳公路管理局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局局长。被告连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省咸阳公路管理局与被告连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省咸阳公路管理局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省咸阳公路管理局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省咸阳公路管理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陕西省咸阳公路管理局承担。审判员 王 铮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孙军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