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象徐商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象山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宁波锦泰机模有限公司与宁波锦泰机模有限公司、象山盛发电子装饰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象山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宁波锦泰机模有限公司,象山盛发电子装饰有限公司,章国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象徐商初字第200号原告:象山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丹河东路858号8楼。法定代表人:谢台馥,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宁波锦泰机模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贤庠镇西泽码头。法定代表人:章国海,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象山盛发电子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贤庠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严文林,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被告:章国海,私营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象山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锦泰机模有限公司、象山盛发电子装饰有限公司、章国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象山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070元,减半收取4535元,由原告象山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赛萍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书 记员 励旭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