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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明民一初字第00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徐相雨与赵万路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相雨,赵万路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一初字第00175号原告:徐相雨,男,197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赵万路,男,198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相雨诉被告赵万路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为原告徐相雨在案件受理费预交期内既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管 震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经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