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明民一初字第00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徐相雨与赵万路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相雨,赵万路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一初字第00175号原告:徐相雨,男,197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赵万路,男,198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相雨诉被告赵万路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为原告徐相雨在案件受理费预交期内既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管 震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经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