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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二七法执字第16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张峥与李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峥,李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二七法执字第1648号申请执行人张峥,男,汉族,1984年10月2日生。被执行人李响,男,满族,1986年11月24日生。关于申请执行人张峥申请执行李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26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但被执行人仅履行了4000元,剩余部分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38条、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响的银行存款1083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群岭审判员  王 昊审判员  井柏年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张 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