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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来民一初字第00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焦纪如与陶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纪如,陶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0202号原告:焦纪如,女,1953年2月8日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陶军,女,1968年10月18日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来安县。原告焦纪如与被告陶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余世予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焦纪如,被告陶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焦纪如诉称:2013年4月16日,陶军因急于用钱从其处借款50000元,并约定一年内如数归还。后其多次催要,陶军分两次共还款20000元,利息未付。其多次催要余款未果,故诉请陶军立即偿还欠款20000元及利息。陶军在庭审中辩称:欠条是事实。2013年4月,其弟弟投资做生意,焦纪如看了其弟弟的合同后要求投资100000元,并给其50000元,其出具了借条并将钱转交给其弟弟。因焦纪如考虑到做生意有风险,另外50000元就没有付。因为是投资行为,所以没有利息及还款期限,其不同意焦纪如的利息主张。后来焦纪如要钱,因为其弟弟投资失败,其付20000元,余款未付,余款其打算找其弟弟来还。经审理查明:焦纪如与陶军系朋友关系,2013年4月16日,陶军向焦纪如借款50000元,陶军为此向焦纪如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焦纪如大姐现金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后陶军还款20000元,余款焦纪如多次催要无果。2014年12月29日,焦纪如诉至本院,诉请陶军立即偿还欠款20000元及利息。另查明,焦纪如在借条的下方注:银行贷款利率。以上事实,有焦纪如及陶军的陈述,焦纪如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借条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的诉辩主张以及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和代理人的陈述、举证、质证、辩论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陶军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二、对焦纪如诉请利息是否支持。对于争议焦点一,陶军个人向焦纪如出具借条,焦纪如将现金交给陶军,焦纪如与陶军之间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该借贷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在该借条当中,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据此规定,焦纪如作为出借人可以随时催告陶军归还借款。因陶军已还款20000元,故本院对焦纪如要求陶军立即偿还借款30000元的主张予以支持。陶军辩称该借款系焦纪如交给其弟弟的投资款,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且焦纪如对此不予认可,故本院对其辩解不予采信。对于争议焦点二,焦纪如依据借条主张利息,经查明,该借条下方“银行贷���利率”不是陶军本人所书写,而是焦纪如在事后书写的,陶军对此书写内容不予认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焦纪如与陶军在借条中未明确约定借款利率、利息的给付方式;庭审中,陶军亦不认可双方约定了利息,故本院对焦纪如要求陶军支付利息依法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陶军欠原告焦纪如人民币3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付清;二、驳回原告焦纪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陶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余世予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梁浩然附判决适用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法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