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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安执字第01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刘亚维与西安市长安区黄良街道办事处北堀垛村村民委员会及西安市长安区黄良街道办事处北堀垛村第四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亚维,西安市长安区黄良街道办事处北堀垛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黄良街道办事处北堀垛村第四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安执字第01378号申请执行人刘亚维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黄良街道办事处北堀垛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毅,系该村委会主任。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黄良街道办事处北堀垛村第四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王鹏,系该组组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亚维与被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黄良街道办事处北堀垛村村民委员会及西安市长安区黄良街道办事处北堀垛村第四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安民初字第0270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年至今未自动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黄良街道办事处北堀垛村村民委员会及西安市长安区黄良街道办事处北堀垛村第四村民小组银行无存款,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长安执字第01378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华审判员 王 方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 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