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合肥市金涵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与魏豹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市金涵电子有限责任公司,魏豹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028号原告:合肥市金涵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家彬,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叶洋,安徽信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豹明,男,1985年1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市金涵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魏豹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市金涵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魏豹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市金涵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市金涵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合肥市金涵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 鹏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杨晓晗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