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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贡井非执审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自贡市贡井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龚某某、钟某某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自贡市贡井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龚某某,钟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贡井非执审字第38号申请执行人自贡市贡井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胡德模,局长。被申请执行人龚某某,住自贡市贡井区。被申请执行人钟某某,住自贡市贡井区。申请执行人自贡市贡井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因龚某某、钟某某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贡井区计生征字(2007)第6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申请执行人达成了协调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自贡市贡井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撤回申请。审 判 长  杨华审 判 员  刘萍人民陪审员  钟俊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谢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