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贡井非执审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自贡市贡井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龚某某、钟某某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自贡市贡井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龚某某,钟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贡井非执审字第38号申请执行人自贡市贡井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胡德模,局长。被申请执行人龚某某,住自贡市贡井区。被申请执行人钟某某,住自贡市贡井区。申请执行人自贡市贡井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因龚某某、钟某某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贡井区计生征字(2007)第6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申请执行人达成了协调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自贡市贡井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撤回申请。审 判 长 杨华审 判 员 刘萍人民陪审员 钟俊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谢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