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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苏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苏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执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被执行人苏某某,女。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景谷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0日作出(2014)景民初字第2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苏某某给付补偿款9500元,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即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自愿放弃3500元,剩余6000元,由被执行人于2014年12月30日前给付。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苏某某应履行6000元的补偿款已经全部履行完毕并兑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县人民法院(2014)景民初字第25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黄晓燕审 判 员  王 芳人民陪审员  钟明昌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徐铭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