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002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史成方与XX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成方,XX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0264-2号原告:史成方,男,198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代理人:史振清。被告:XX争,男,198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适用简易程序立案受理的原告史成方与被告XX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且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需将该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史成方与被告XX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刘雪玲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吴晓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