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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002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史成方与XX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成方,XX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0264-2号原告:史成方,男,198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代理人:史振清。被告:XX争,男,198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适用简易程序立案受理的原告史成方与被告XX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且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需将该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史成方与被告XX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刘雪玲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吴晓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