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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民一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原告张玲华与被告李文明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玲华,李文明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民一初字第196号原告张玲华,女,198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文明,男,196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张玲华与被告李文明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玲华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玲华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玲华撤回对被告李文明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玲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蓓二0一五年一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侯文君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