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虞民初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徐志刚与成志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志刚,成志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虞民初字第00019号原告徐志刚。委托代理人贺川,江苏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志锋。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志刚诉被告成志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志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徐志刚负担。审判员 崔劲松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丁昱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