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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虞民初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徐志刚与成志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志刚,成志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虞民初字第00019号原告徐志刚。委托代理人贺川,江苏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志锋。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志刚诉被告成志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志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徐志刚负担。审判员  崔劲松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丁昱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