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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再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胡凤斌与张桂琴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胡凤彬,张桂琴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再字第2号原审原告胡凤彬,男,197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个体工商户。原审被告张桂琴,女,1963年4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个体工商户。原审原告胡凤斌与原审被告张桂琴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受理后,原审原告胡凤斌于2015年1月5日以“原审被告张桂琴不承担保证责任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一份,要求撤回对原审被告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审原告胡凤斌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于2013年12月4的作出的(2013)甘民初字第2982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原审原告胡凤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2元,减半收取2526元,由原审原告胡凤斌负担。审 判 长  张强国审 判 员  王志英代理审判员  杨惠玉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丁尚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