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大民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4
案件名称
史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大民初字第95号原告史某某,女,198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被告刘某某,男,198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史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国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刘岱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