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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宣汉执字第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侯仕年与苏绍川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仕年,苏绍川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宣汉执字第505号申请执行人侯仕年,男,43岁,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系宣汉县汽车修配厂职工,城镇居民。申请执行人苏绍川,男,生于1973年1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农村居民。本院(1999)宣汉民初字第7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苏绍川赔偿侯俊阳死亡补偿款、安葬费、交通费、误工费等16915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60元及执行费150元。现被执行人苏绍川已履行完毕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苏绍川之妻修书兰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支行账号的存款3040元和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账号的存款649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长春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石楚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