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瓦民初字第00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原告李佃侠与被告桑达立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佃侠,桑达立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瓦民初字第00576号原告李佃侠。委托代理人周士文。被告桑达立。原告李佃侠与被告桑达立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经纬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4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佃侠的委托代理人周士文、被告桑达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佃侠诉称:原告拥有位于新沂市合沟镇合沟村房顶、家东两块桑地面积为1.2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其中家东地块0.675亩,该地被被告长期占用并栽植银杏树,原告多次与被告交涉,被告拒不清除地面附着物并返还土地。据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返还其所占用的家东地块0.675亩,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桑达立辩称:1999年,合沟村因浪清河工程需要在被告老桑地取土,为补偿被告的损失,将家东地块0.675亩分配给被告使用,并于2000年土地调整时,在土地清册上予以确认。因此,原告并不享有该地块使用权,被告不应返还土地,请法院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原告原长期使用位于新沂市合沟镇合沟村桑田1.2亩,其中家东地块桑田0.675亩。2000年左右,新沂市合沟镇合沟村进行土地调整,将原告曾使用的家东地块桑田0.675亩分配给被告使用,被告在该土地上栽植银杏树若干棵并使用该土地至今。原、被告均认可诉争地块位于新沂市合沟镇合沟村家东地块,四至范围为西至陈计祥地界、东至唐恒武地界、南至小路、北至小路。原、被告均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亦未在当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土地使用登记。原告以被告妨害其使用诉争土地为由起诉来院,本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双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致调解未果。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土地承包使用登记表、分地清册、证明材料,被告提供的土地清册、证明材料,本院现场勘验照片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但认定侵权的前提是确权,即有关行政机关对权利人、权属性质、权利的范围等重要事项进行具体明确地确认。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及纠纷的实质是土地使用权争议,诉争的土地权属问题依法应由行政机关予以确认,本案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此类争议应由当事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解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佃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李佃侠。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黄经纬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肖 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