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中刑一终字第00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雷红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雷红义,贺飞飞,康凯,姚江江,白江林,陈强强,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延中刑一终字第00107号原公诉机关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雷红义,男,1976年12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6241976********,陕西省安塞县人,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为安塞县真武洞镇居委会中心街社区居委019号,系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杏子川采油厂保卫科坪桥201巡逻队队长,住安塞县一道街邮电局对面。2014年2月13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安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经安塞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逮捕。同年11月12日被安塞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贺飞飞,男,1985年6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6241985********,陕西省安塞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塞县坪桥镇尧沟行政村桃保湾村***号。2005年因吸毒被安塞县公安局劳教两年。2013年5月23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延安市公安局延河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3月28日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安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四个月,缓刑二年。2014年3月8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安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经安塞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安塞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康凯,又名康旭东,男,1984年11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6241984********,陕西省安塞县人,汉族,无业,高中文化,住安塞县真武洞镇滴水沟*号楼1—***室。2008年因交通肇事罪被安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4年3月4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安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经安塞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逮捕。同年11月3日被安塞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姚江江,男,1982年12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6241982********,陕西省安塞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塞县真武洞镇大沟渠马家忠楼*单元***室。2014年2月17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安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经安塞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逮捕。同年10月16日被安塞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白江林,男,1978年8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6211978********,陕西省延长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延长县雷赤乡花巴行政村侧里村,无业,住安塞县坪桥镇坪桥街。2014年2月13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安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经安塞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逮捕。同年11月12日被安塞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陈强强,又名二强,男,1992年6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6241992********,陕西省安塞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安塞县坪桥镇坪桥街石圪台行政村潘家沟村***号,住安塞县建华镇建华街。2012年6月11日因吸食毒品被安塞县公安局责令戒毒三年,同年8月3日被安塞县公安局决定强制戒毒两年,2013年5月31日因吸食毒品被安塞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4年3月14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安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经安塞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逮捕。同年11月13日被安塞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XX,男,1989年10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6241989********,陕西省安塞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塞县东营政村大南沟村***号。2013年5月31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安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安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3月23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安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经安塞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赌博罪批准依法逮捕。同年11月1日被安塞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审理安塞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贺飞飞、康凯、雷红义、姚江江、白江林、陈强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XX犯赌博罪一案,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2014)安刑初字第0009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雷红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查阅案卷,于2014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雷红义、原审被告人贺飞飞、康凯、白江林、XX到庭参加了诉讼,延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成玲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4年1月份,被告人康凯以48000元购得一辆无牌橘红色153双桥油罐车,该车油罐尾部放大号为陕J301**(以下简称双桥车),后与其姐夫被告人雷红义喝酒时谈到准备贩卖原油,所得利润给雷红义分一股,因雷红义时任杏子川采油厂保卫科201巡逻队队长,若贩油车被查扣由雷红义出面解决,雷红义当他酒后玩笑,并没有在意。2014年2月2日下午,贺飞飞为康凯从野长利(又名野小红,在逃)手中购得原油约七吨(价值23100元),指使自己雇佣的司机被告人白江林在安塞县坪桥镇尧沟村一山沟内将原油装入康凯的双桥车,并告知康凯派司机准备送油,康凯遂联系了被告人XX为其驾驶双桥车送油。十七时许,雷红义给康凯打电话借车时,康凯向雷告知其双桥车将于3日凌晨五时许通过201巡逻队住处,该车贩油所得利润分一股给雷红义,雷表示同意,随后雷红义组织人员在其队部喝酒,至二十三时许,雷红义又想起贺飞飞的车比较高档,便给贺飞飞打电话借车,贺飞飞也向雷告知有一贩油车将通过该住处,事后给雷一千元,雷亦同意。2月3日零时许,贺飞飞联系被告人姚江江帮其装油,后伙同姚江江、白江林来到采油工高三娃(在逃)看护的长庆采油一厂坪桥作业区坪四拉油站,由姚江江望风,贺飞飞、白江林、高三娃将该井场内第二储油罐中原油约六吨(价值19800元)装入贺飞飞的无牌蓝色153单桥油罐车(以下简称单桥车)。凌晨四时许,康凯和XX来到坪桥镇与贺飞飞碰头并接到双桥车,贺飞飞与姚江江探得201巡逻队队员均已睡觉,于五时许康凯驾驶其黑色广本轿车在前探路,XX驾驶双桥车、白江林驾驶单桥车先后从坪桥镇尧沟村出发去往横山县收油窝点贩卖,贺飞飞与姚江江驾驶姚的别克轿车在后探路,途中顺利通过雷红义负责的巡逻队住处。六时四十分许双桥车行至王家湾尖山湾村时失控侧翻,导致车内原油泄漏,康凯与XX弃车而逃。单桥车行至赵家湾村因车辆故障于当日上午返回坪桥镇,贺飞飞将该车原油转卖给姚正(已死亡),并指使白江林将原油装入姚正的双桥油罐车。2月3日晚姚正雇佣被告人陈强强驾驶其双桥车去往靖边县出售,陈强强驾驶该车行至靖边县银湾服务区,称第二天有事在银湾服务区休息一晚后返回,由姚正自行驾驶该车送至靖边县出售。2013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XX两次组织冯对对、张小春(均另案处理)、李喜子(身份不详)等人在其家中以每把一百元的金额“扎金花”赌博,XX提供赌具,并提供赌资放板,每把从打底钱中抽取一百元,共营利四万余元。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之规定,撤销(2014)安刑初字第00022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中被告人贺飞飞的缓刑。以被告人贺飞飞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四个月,合并刑期有期徒刑二年又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以被告人康凯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以被告人雷红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以被告人姚江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以被告人白江林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以被告人陈强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以被告人XX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作案工具红色双桥东风153油罐车一辆、蓝色单桥153油罐车一辆以及XX违法所得22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诉人雷红义提出,原审被告人康凯与贺飞是靠自身协作完成的贩油。其在康凯的贩油活动中仅是答应给康凯提供事后帮助,并未实际参与帮助转移。贺飞飞贩卖原油其并不知情。因此认为原判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改判上诉人无罪。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雷红义、原审被告人贺飞飞、康凯、姚江江、白江林、陈强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原审被告人XX犯赌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认定上诉人雷红义、原审被告人贺飞飞、康凯、姚江江、白江林、陈强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有以下证据证明:1、被告人贺飞飞供述与辩解,2013年腊月被告人康凯给了他一万块钱让他帮忙联系原油。2014年1月28、29日,野长利(又名野小红,在逃)打电话问他有一单桥车的原油要不要,他征得康凯同意后让野长利给康凯的双桥油罐车装了八到十吨原油,当天康凯称有事走不了,第二天他把康凯双桥车上的原油给被告人姚江江家院子的收油坑里卸了大约三吨,到了2月2日晚上,他和姚江江把收油坑里的大约三吨原油装到了自己的单桥油罐车内,后姚江江把车停在坪桥加油站对面张步强修理厂院内,当晚十点多他联系康凯准备送油,后又联系自己以每趟1000元雇的司机白江林开他的单桥车送油,2月3日凌晨五点左右,他和康凯在坪桥满家岸村碰面,康凯开黑色广本车探路,他在满家岸“大哥大”酒店附近照人,康凯走后七八分钟双桥车从满家岸驶过,过了十几分钟他给白江林打电话让他开单桥车跟在后面,他和姚江江开小车在后面探路,单桥车到赵家湾时坏了,他和姚江江在尧沟叫了修理工维修,早上七点左右,康凯给他打电话说他的双桥在王家湾山上翻了,四十分钟后他们在赵家湾公路碰了面,康凯车上还有一个人,应该是康凯的大车司机,他的单桥车修好后开回坪桥街上停在张三旅社院内,下午他在满家岸碰到姚正,让姚正晚上把单桥车内原油卸到姚江江的收油坑,随后自己逃往靖边县、西安市等地,后于2014年3月7日来到安塞县公安局投案自首。2、被告人康凯供述与辩解,去年腊月他从王家湾派出所民警乔大手中以48000元购得无牌橘红色双桥油罐车,油罐放大号是陕J301**。腊月底他与姐夫雷红义喝酒时说他买了车准备贩油,给雷红义算一股,也没说一股具体是多少,他想着自己占两股,雷红义占一股,如果车被扣了由雷红义出面要车,雷红义同意了。之后他让贺飞飞给他联系原油。2014年2月2日下午,贺飞飞打电话告诉他今晚装油,让他派司机送油。下午5点多,雷红义跟他打电话借车时他说大约凌晨五点过一趟油,雷红义说知道了。晚12点多贺飞飞给他打电话说油装好了,让他上坪桥。2月3日凌晨4点多他和以每趟1000元雇的司机XX开车来到坪桥阳洼北的一个村子,贺飞飞让司机在路边下车开双桥油罐车,他见贺飞飞的单桥车和司机白江林也在,估计贺飞飞的单桥车也准备上油。然后他开车来到坪桥街上与贺飞飞见面,贺飞飞让他拿了一万元现金付油款,并说双桥车上装的纯油不少于7吨,等油卖了后再算剩余油款,以每吨纯油2500给他算。凌晨5点多,他给XX、白江林打电话让他们出发去横山县“老赵”(身份不详)收油场子,他开自己的陕A868**黑色广本车在前面探路,贺飞飞开一辆白色轿车在最后探路。途中他与白江林通话得知贺飞飞的单桥车在半路上坏了。凌晨6点40分左右他开车到了王家湾街上,XX打电话说双桥油罐车刹车失灵侧翻,他调头开往肇事地点,发现车翻下了路边,油从油罐内往出流,XX没受伤。他立即电话联系雷红义、贺飞飞看有没有办法处理,他们都没办法,之后他开车带着XX回到安塞县城。他先后用雷红义、侄子杨泽雨身份证逃至富县、延安、北京等地,在延安将广本车卖给了二道贩子,后在北京朝阳区郊区一个村庄租住,直至3月3日晚八点多来到安塞县公安局投案自首。3、被告人姚江江供述与辩解,2014年2月2日晚,贺飞飞电话联系让他晚上和他上山帮忙装油,当晚12点多他开朋友的陕JAS7**别克轿车在与贺飞飞来的坪桥杨家洼山上长庆坪桥第一注水站,见贺晓振在注水站附近站着,贺飞飞的三菱车停放在注水站附近公路边,他与贺飞飞驾驶三菱车来到长庆坪桥作业区五队队部附近的坪四拉油站,贺飞飞从车上把油管拿下来,高三娃在井场等着,一会儿贺飞飞的司机白江林和贺晓振开贺飞飞的153油罐车来了,把车停到坪四拉油站中间那个储油罐下面,他和贺飞飞、白江林、贺晓振、高三娃把捅油管子捅进储油罐和油罐车,贺飞飞让他开车到五队队部附近照人,约一小时后,贺飞飞打电话说装好了,他开车返回坪四拉油站途中碰到了贺飞飞的蓝色单桥153油罐车,他把贺飞飞接到注水站换回车来到贺飞飞家。到了3日凌晨四五点,贺飞飞说油车走了,让他一起探路,贺飞飞还带了他对象小妮子,他与贺飞飞开车到坪桥采油厂保卫科,人都睡了,贺飞飞给白江林打电话叫车走,康凯在前面探路,他与贺飞飞在坪桥路上探路,过了半个来小时,白江林打电话说车坏在赵家湾公路边了,他们开车给送了桶水,车勉强开到柳树崾岘新农村停下,贺飞飞联系了尧沟的修理工,他们又到坪桥张步强修理厂拿了水泵送去,贺飞飞接了个电话后说和单桥车一起走的另一辆车翻了,他们开车沿公路向王家湾方向走,半路碰见康凯的广本车,贺飞飞上了康凯的车,他和小妮子继续向王家湾走,在尖山湾附近公路见一辆双桥油罐车侧翻在公路一侧,油罐和车体分开,原油向外淌,后他回到柳树崾岘,单桥车还没修好,一会儿贺飞飞坐康凯车来了,康凯驾车离开,单桥车修好后贺飞飞给雷红义打了个电话说要走车,雷红义说没事,他们就把车调头返回坪桥,车停到张三招待所。那天晚上他听贺飞飞说双桥油罐车里的原油是从坪桥野小红手中买的。2月4日下午在电话中他听贺飞飞说单桥油罐车的原油卖给了姚正,姚正又卖到靖边了。他在坪桥老家没收油坑,他哥哥姚东(已死亡)在坪桥满家岸老院子以前有过一个收油坑,几年没用过了,他没和贺飞飞在这个坑子卸油装油。4、被告人雷红义供述与辩解,2014年2月2日下午五点左右,他给康凯打电话借车时,康凯说他有一大车原油准备往出贩卖,要经过他负责的巡逻队门口,事后挣了钱给他分一股,他所理解的分一股就是贩油所得利润给他分一半,他什么也没说也就默认了。之后他组织人在巡逻队喝酒,到了晚十一点左右,他想到贺飞飞的车比较高档,就给贺飞飞打电话借车,贺飞飞说他晚上准备在他巡逻队这里过一大车原油,事后给他一千元,他同意了。晚上十二点左右他睡觉了,康凯与贺飞飞的贩油车通过时没给他打招呼,他也不知道过了几辆车。第二天早上七点半左右,康凯打电话说他的红色双桥153油罐车在一个转弯处侧翻,油从沟底流下去了。到了大约九点半时,贺飞飞打电话说他的贩油车过不去了准备返回,问他巡逻队有人没有,他回答说自己已经走了,巡逻队只有一个人了,贺飞飞再没说什么。后来贺飞飞没给他一千元。他同意康凯、贺飞飞经过他的巡逻队没给同事说,他不安排同事们就不去查挡,另外值班车坏了在安塞修理,他们那里没有拦路的栏杆,贩油车过去他们也没办法追。5、被告人白江林供述与辩解,2014年2月2日晚上,贺飞飞给他打电话让他到窑沟捅油,野小红也打电话说他有两辆单桥车原油,让他去尧沟后给捅到双桥车里,他到了后看见有两辆单桥车,康凯的双桥车在路下面,其中一辆单桥车连着油管往双桥车捅油,他下车看着通完第一辆单桥车上的油,单桥车走了,贺飞飞打电话说继续通第二辆车上原油,第二车捅完,他到罐顶看,原油离罐口约20多厘米的样子,大约20吨左右原油。他把油管放到了贺飞飞的单桥车上。给康凯的双桥车把原油通好后,贺飞飞让他把单桥车开到坪四拉站,高三娃在那照井,贺飞飞已经到了,跟前还有油管,贺飞飞和高三娃把油管连到中间的储油罐,接到他们车上,泵出十吨多十一吨的样子,然后他开油罐车走了。装油时,贺飞飞和姚江江开三菱车把油管送过来,贺晓振也在那帮他们装油。装好后,姚江江开三菱车回到坪四拉油站拉走贺飞飞,收拾油管。2月3日凌晨5点多康凯打电话让他们出发,他开着贺飞飞的单桥车,与康凯的双桥车大概6点多先后经过杏子川采油厂保卫科201巡逻队门口,准备经过王家湾望横山县走,他的车走到赵家湾村时高温了,贺飞飞与姚江江还有常小妮一起给他送来一桶水,加了水他又勉强开到了柳树崾岘新农村就再也开不动了,贺飞飞又买来小泵换好,再没有敢往上走,七点多康凯打电话说双桥车翻了,车修好后开回张三招待所是早八点,2月3日晚十二点贺飞飞又让他把车开到窑沟,将单桥车上原油捅给姚正正的油罐车,姚正正油罐车上有二强和一个不认识的男子,后他将车停到张步强修理厂,具体卖了多少钱他不知道。6、被告人陈强强(又名二强)供述与辩解,2014年2月3日下午,他在建华街上碰到姚正正,让他帮忙开趟车,他同意后坐姚正正的小车来到坪桥。晚上十一、二点姚正正开着他的红色双桥车,他开姚正正的白色小轿车来到尧沟,然后坐上双桥车来到尧沟路边一个沟里,路上斜坡停着一辆单桥油罐车,司机是白江林,路边放根油管,姚正正和白江林用油管将两车阀门连上,他在下面扶了下油管,约20分后油通完了,白江林将上面管子放开让油全部流进姚正车里,姚正正让他开到建华镇,他开到了后,姚正正又打电话让他上高速往靖边开,他说第二天要看对象,开不上去,姚正正说他身体难受得开不成,让他先开上,他到了靖边银湾服务区停下,姚正正小车里有一个瘦高个男子开小车先走了,姚正正开双桥车紧接着也走了,他在服务区睡了一晚返回延安看对象去了。7、被告人XX供述与辩解,2014年2月2日中午,他在东营村公路上碰到了康凯,康凯说晚上开他的车送油去,他同意了。到了3日凌晨四点,康凯来他家里接了他一起开车去了坪桥,到了坪桥窑沟时,康凯把他拉到离公路100米远的沟里,旁边停一辆桔色双桥油罐车,康凯让他把车开上往青阳岔方向开,康凯开黑色广本车在前面探路,他开上双桥车从坪桥往王家湾走,有一辆蓝色单桥153油罐车在他的车后边跟着,走到王家湾尖山湾路上时,双桥车刹车失灵在公路上翻了,他从车里甩了出来,便给康凯打电话说车翻了,康凯开车从王家湾下来接了他往回走,半路上碰到了贺飞飞,他们准备现场看一下,后来也没去,中途贺飞飞在一个三岔路口下车了,之前后边跟着的单桥车停在公路边,好像是坏了,然后康凯开车把他送到安塞家里。8、证人吴某某(王家湾尖山湾村民)证明,2014年2月3日早6点40分左右他在家睡觉听见对面山上巨响,起来看见山上一辆白色越野车下来一个穿红衣服的人看了一下上车调头往坪桥方向走了,后他看见东山峁子翻下去一辆油罐车,7点50分左右他向王家湾派出所报警了。9、证人梁某证明,他是从今年正月十五(即2014年2月14日)开始照长庆油田坪四拉油站,之前谁照他不知道,该井场有四台抽油机、三个储油罐。10、证人李某某(系长庆油田第一采油厂坪桥作业区坪六转中心站站长)证明,坪四拉油站的照井工梁英之前是高三娃,去年10月份高三娃照坪四拉,正月下雪时高三娃还在岗,什么时间走的他不清楚。11、证人姚某某(系姚正的父亲)证明,姚正是他的次子,2014年2月16左右,姚正打电话说他在延安躲着,因今年正月康凯、贺飞飞贩油,在尖山湾村翻了一车原油,造成污染,贺飞飞也有一车原油因为车坏了没拉出去,回来后姚正用自己的车给贺飞飞打运费把这车油贩卖到榆林地界了,到了收油点,贺飞飞结账,给了姚正几千元。2月19日姚正注射毒品死亡。12、证人张某某(又名张三,系坪桥镇张三招待所老板)证明,他在坪桥经营招待所,去年腊月十几贺飞飞在他招待所停车,给他交停车费,有时出去一阵回来,有时出去一两天,司机是白江林。今年正月初四(即2014年2月3日)早上七点左右,他听见车碰大门声音,见白江林把车开进来就走了。(与证人张三妻子刘学萍的陈述相互印证)13、证人刘某某(系张步强的妻子)证明,今年正月初四(即2014年2月3日)晚他听见院子进来车,第二天早上见院子停一辆蓝色单桥153油罐车。14、证人白某某、李某某、赵某某、拓某某、王某某、俞某某、牛某、康某某证明,红色双桥153油罐车在王家湾乡尖山湾村侧翻后原油泄漏情况,油从山上流到山底坝内,造成大面积污染(200多米长,宽窄从7.8厘米-100厘米不等,冰面上有原油),初步推断罐内原油是满的,约20吨左右。后期清理现场情况。1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三份及相关照片证明,案发现场原油泄漏情况、案发地点、原油泄漏来源、涉案车辆;对罐体放大号陕J301**的双桥153油罐车进行现场勘查,并提取罐内原油;对蓝色单桥153油罐车进行现场勘查。16、辨认笔录及相关照片证明,雷红义对康凯、白江林对贺飞飞准确辨认;白江林对姚正进行辨认;贺飞飞对野小红进行准确辨认;康凯对XX进行准确辨认;姚江江对陈强强准确辨认;白江林对陈强强准确辨认;姚江江对坪四拉油站进行准确辨认、姚江江对贺飞飞装油时其照人地点进行辨认;白江林对康凯双桥车装油地点、其把贺飞飞车内原油装到姚正车内的地点进行辨认,经辨认,为同一地点;白江林对坪四拉油站进行辨认。17、安塞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两份证明,安塞县公安局扣押了贺飞飞持有的蓝色单桥153油罐车一辆,扣押康凯持有的红色双桥东风153汽车一辆。18、安塞县环保局检测报告证明,2014年5月20日安塞县环保局对尖山湾坝水质监测,所有项目均未超标。19、受案登记表证明,2014年2月8日,安塞县公安局石油管护大队接到安塞县公安局王家湾派出所移送的案情称陕J308**红色双桥153油罐车于2014年2月3日早6时许侧翻在安塞县王家湾乡尖山湾村公路边造成约15吨原油外泄,经查陕J308**系报废车辆。20、含水证明一份证明,2014年3月11日经杏子川采油厂沐浴集输站化验,涉案的两车原油含水均为5%。21、三亚市公安局三亚湾派出所证明,2014年2月16日,三亚湾派出所接市局指挥中心指令,将涉嫌窝藏、转移、销售赃物案被陕西省安塞县公安局网上追逃的嫌疑人姚江江控制,于2月17日移交陕西省安塞县公安局。22、安塞县公安局坪桥派出所死亡注销证明一份证实,姚正于2014年2月20日死亡。23、安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证明一份证实,安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于2014年3月6日将侧翻于尖山湾村的陕J301**号重型罐式货车施救至安塞县真武洞镇李家沟村富源修理厂存放。24、杏子川采油厂纪检调查材料及移送司法机关证明证实,经杏子川采油厂纪委初步核实,保卫科201巡逻队长雷红义涉嫌违法犯罪,经该厂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向安塞县公安局移送此案。认定原审被告人XX犯赌博罪有以下证据证明:1、被告人XX供述,2014年三月份的一天,张小春叫冯对对、李喜子、龙军军来到他家里赌博,以最低100元,最高300元为赌注开始赌博扎金花,他给他们放板并在锅里抽中资,也就是利息,谁输了他就给谁借钱,他自己每次从锅底抽100元利钱,如果锅底现金超过三千元他再从里面抽100元利钱,他总共组织了两次,第一次,冯对对赢了一万多元,龙军军输了三万多元,其他两人输赢不大,他从中抽了一万多元;第二次,冯对对输了十八万多,龙军军赢了十五万元,其他人都没有玩下输赢,他从中抽了三万多元利钱。这两次赌博他获利共四五万元。赌博过程中都是他和女朋友强婷自己记账,现在账本找不到了。第二次赌完,冯对对欠他三十万,其中有他给借的十二万,还有冯对对欠龙军军的十二万赌博帐,他给龙军军还了。他打电话给延安“二小”,让他拿来一把四五十公分长的片刀,将刀放在李喜子车上。第三天他和李喜子、张小春、二小在王子酒店登记房间,李喜子叫来冯对对,几个开李喜子的车把冯对对拉到高级中学的酒厂门口,让冯对对还钱,冯对对说尽力弄钱给他。回到王子酒店大厅,冯对对说十天左右给他三四万,弄不到就将化子坪一万多株树苗给他顶账。他同意后,他们几个去化子坪看树苗,在化子坪街上,李喜子帮冯对对写了欠条,冯对对签字。刀子一直在李喜子车后座放着。2、证人张小春证明,第一次,他和李喜子、吴彦军、龙军军、冯对对在大南沟XX家里,用扑克牌以“翻花花”以100元铺底开始赌博,每发一次牌,XX在锅底抽100元。玩了一夜,冯对对赢了18000元,他输了一万元,其他人也都输了。当时是XX放的板,给他们提供赌资,他们几个欠下XX十万多元板钱。第二次他和李喜子、吴彦军、龙军军、刘军军、冯对对还有一个不认识的,他们以同样的方式又玩了一次,还是XX放的板,冯对对输了31万多,龙军军赢了12万多,他输了1万,场子上就XX提供1万多现金,其他的都记账着了。两次赌博XX共抽了十几万元。帐是XX的女朋友记着了。现在冯对对欠XX31万多,其他人欠多少,他不记得了。XX跟冯对对要赌博帐,让他和李喜子给冯担保,他俩没同意。后XX让冯对对和他走,扬言要打他。后XX强迫冯对对打条子,将化子坪他家的三四亩油松苗子顶账。3、证人冯对对证明,2013年农历2月20日左右,他们在XX家里以“翻花花”的方式赌博。他们赌博以100元为底,一把一人赌注6000-7000元,XX不耍,只放板,他们给XX按“见十打一”的方式抽的底。第一次他赢了18000元,李喜子输了五万多,刘军军输了七万元,张小春输了一万元,吴建军输了几千元。第二次他输了31万多,杜峰峰输了八万元,李喜子赢了1万多,吴建军输了1万多,龙军军赢了12000元。两次赌博动用的现金就是两三万元,其他的都是和XX借的。第二次赌博完后,XX见他输的多,就不让他走,让他给他弄钱,和一个年轻后生开车把他拉到高级中学后面用砍刀吓唬他,让他找保人,他说找不下,XX说让他把家的树苗子给抵押上,XX开车把他拉到老家砭山,看了下他家的树苗,之后强迫他签了协议,把他们家的油松树苗作抵押,之后他们就走了。4、证人翁乐乐证明,2013年5月30日下午5点多,XX驾驶猎豹越野车拉着他去化子坪转,在王子酒店路边又拉了一个二十几岁年轻后生到化子坪镇,他下车离开,XX和那个后生开车走了。晚上派出所询问他XX找冯对对要赌博账的事。2013年3月份他在XX家见四个人一百元打底扎金花,XX借钱给输的没钱的人,每次从锅底抽100元,参与人员有冯对对、张小春、李喜子和一个他叫不起名字的人。听冯对对说他赢了两万。四五天后在XX家,又见XX组织人扎金花赌博,他第一次见的四人都在,还有几个他不认识的人。一百元打底,XX每次从锅底抽一百元,借钱给输没钱的人。5、证人强甜甜证明,2013年农历2月的一天晚10点左右,XX电话叫她给他家送烟和水,她去了后见XX家有张小春、李喜子等四五人扎金花赌博。第二次他们在XX家赌博,她给记了一会儿帐,最初XX、李喜子、张小春他们赌着了,XX叫她用学生写字本记账,他出去了。XX回来后她再没记账。他们一百元铺底,XX发牌,从锅底抽一百元。6、安塞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安塞县公安局从被告人XX家属处扣押了赌资22000元,人民币3000元。7、安塞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二份证明,安塞县公安局分别对冯对对、张小春行政拘留15日,罚款3000元。综合证据:1、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2014)安刑初字第00022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贺飞飞于2013年5月23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延安市公安局延河分局取保候审,后于2014年3月28日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安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四个月,宣告缓刑,考验期为二年。2、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2008)塞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康旭东(又名康凯)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8年8月27日被安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08年8月27日起至2012年8月26日止。3、安塞县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陈强强于2012年5月31日因吸食毒品被安塞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于6月11日决定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后于8月1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4、户籍证明,证明七名被告人的身份情况。以上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贺飞飞、康凯明知是犯罪所得原油而予以收购、转移,原审被告人姚江江、白江林、陈强强明知是犯罪所得原油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上诉人雷红义明知贺飞飞及康凯两车原油系犯罪所得而帮助转移,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共犯。被告人XX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七名被告人的部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上诉人雷红义提出,原审被告人康凯与贺飞飞是靠自身协作完成的贩油。其在康凯的贩油活动中仅是答应给康凯提供事后帮助,并未实际参与帮助转移。贺飞飞贩卖原油其并不知情的上诉理由。经查,有原审被告人康凯及上诉人雷红义于侦查阶段的供述证明康凯与雷红义商议的贩油所得利润给雷红义分一股以及原审被告人贺飞飞贩油成功后给雷红义1000元的事实,故其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定罪准确,处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娟代理审判员 李新军代理审判员 石景云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