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立民终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张现国与白红献管辖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红献,张现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立民终字第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白红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现国。上诉人白红献因与被上诉人张现国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4)巩民初字第35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并不是借贷关系,而是合伙投资关系,根据法律规定,荥阳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荥阳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张现国向原审起诉的诉讼请求是判令白红献归还借款74000元,提交的证据是借条。因此,一审将本案定性为民间借贷符合法律规定。因上诉人白红献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白红献请求将本案移送荥阳市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文超审 判 员 邓湘宁代理审判员 郭凤彩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闫沛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