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井研民初字第5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研县支行与刘俊、梅桂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井研民初字第501-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研县支行,住所地:井研县研城镇胜利街88号。组织机构代码:67354646-2。负责人:郭志,行长。被告:刘俊,男,197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研城镇。被告:梅桂容,女,196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纯复乡。被告:张放,男,196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纯复乡。被告:廖述文,男,196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井研县纯复乡。被告:毛萍,女,197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纯复乡。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研县支行诉被告刘俊、梅桂容、张放、廖述文、毛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研县支行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研县支行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研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78.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研县支行承担。审 判 长 雷 洋人民陪审员 陈光贵人民陪审员 蒋丽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