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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陕行非诉审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宁陕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张小琴及张晓海行政非诉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宁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陕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宁陕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张晓海,张小琴

案由

法律依据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9年)》:第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宁陕行非诉审字第00003号申请执行人宁陕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杨春华,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张晓海,男。被执行人张小琴,女。申请执行人宁陕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立即执行宁计生证字广(2014)0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宁陕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认定,被执行人张晓海、张小琴二人均属再婚,再婚前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再婚后于2012年10月20日生育一女,取名张雨晨;又于2014年1月30日生育两个男孩(双胞胎),分别取名张鑫熙、张鑫瑜,生育四胎5个小孩。其行为违反了《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根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宁计生证字广(2014)0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征收张晓海、张小琴社会抚养费94632元。宁陕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8月29日将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送达张晓海、张小琴。收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后,张晓海、张小琴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宁陕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9月30日向张晓海、张小琴发出催告通知书,要求张晓海、张小琴自动履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但张晓海、张小琴未自动履行。本案在审查期间,根据张晓海、张小琴的听证申请,组织双方进行了听证,被执行人张晓海、张小琴认为征收决定认定事实有误,孩子只有4个,不是5个,广货街人均年收入不具有普遍性,征收社会抚养费数额过高;征收决定书送达程序不合法,到现在都没有受到征收决定书,也没有收到催告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宁陕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认为对张晓海、张小琴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是以被征收人所在地广货街镇的2013年农民人均纯收入7886元为基数,对夫妻双方分别一次性征收三倍社会抚养费23658元,两人合计47316元,因第四胎是双胞胎,多生育两个子女,应按两倍计算,共计征收社会抚养费94632元。征收决定送达程序合法,由于张晓海、张小琴拒绝签收征收决定书和催告通知书,我们采取了留置送达的方式,送达时还邀请了村干部见证,送达程序合法。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张晓海、张小琴再婚前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再婚后又生育两胎3个子女,其行为违反了《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宁陕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根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决定征收张晓海、张小琴社会抚养费94632元的宁计生证字广(2014)0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且该征收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强制执行前也进行了书面催告,应当准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裁定如下:对宁陕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宁计生证字广(2014)0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案依法收取案件审查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宁陕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秋海审判员  王 晓审判员  周瑞环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鲁 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