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新民初字第5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吴某与黄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黄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新民初字第5005号原告吴某,居民。委托代理人郭阿妍,福建岩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婷婷。被告黄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吴庆森、沈萍,福建六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黄某同居关系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以原、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 判 长 章 华人民陪审员 虞 金 星人民陪审员 连 晓 霞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柯琳霖(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