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民二初字第00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3
案件名称
合肥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顾冬冬、杨久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顾冬冬,杨久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二初字第00373号原告:合肥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岚,经理。委托代理人:庄宗星,安徽陈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冬冬,女,198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告:杨久山,男,198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顾冬冬、杨久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顾冬冬、杨久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合肥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以准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合肥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办案中实际支出25元,合计人民币50元,由原告合肥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 睿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程艳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