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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瓯刑初字第1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刘某、陆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陆某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温瓯刑初字第152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无业。因本案于2014年7月1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瓯海区看守所。辩护人陈莉章,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受温州市瓯海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人陆某,无业。因本案于2014年7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月5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瓯海区看守所。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瓯检公诉刑诉(2014)2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陆某犯容留卖淫罪,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杨大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陆某及辩护人陈莉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3、4月份开始,被告人刘某、陆某夫妇在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古岸头村金湖街33号开设“小缘保健按摩店”,租赁按摩店附近的一间出租房(无门牌号××,容留李某、周某、王某(均已被行政处罚××等人在该处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分成牟利。期间,被告人陆某偶尔负责收银等工作。2014年7月10日晚,周某、李某在上述出租房内分别向林某、沈某(均已被行政处罚××卖淫一次。2014年7月18日,被告人陆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归案后,被告人陆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涉嫌聚众斗殴致人死亡案件的案犯二名。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陆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周某、王某、李某、林某、沈某、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照片,扣押清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立功认定意见书、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归案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陆某结伙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均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且有重大立功表现,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部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1日起至2015年10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陆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5日起至2015年4月3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正产人民陪审员  叶长生人民陪审员  诸洪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陈选先判决书援引法律条文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