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阿市民初字第3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韩文艳诉阿克苏华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文艳,阿克苏华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阿市民初字第3873号原告韩文艳。被告阿克苏华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阿克苏市南大街信合大厦向西100米荣胜和火锅3楼。法定代表人吴松山,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文艳诉被告阿克苏华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文艳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韩文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文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5元,已减半收取173元,由原告韩文艳承担。审判员 陈彬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张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