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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刑初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钱某甲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贵刑初字第00021号公诉机关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钱某甲,男,197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池州市贵池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28日被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取保候审。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以贵检刑诉(2014)2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唐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钱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钱某甲与被害人谢某、吴某乙等人在池州市贵池区墩上街道办事处严某经营的棋牌室打麻将时,因吴某乙输钱没付给钱某甲,二人发生纠纷,钱某甲用椅子砸了吴某乙一下,谢某在旁边劝架,因言语不和,钱某甲又和谢某打了起来。17时30分许,民警接到报警出警至现场后,钱某甲趁民警调查时,用右脚踢了谢某左胸部一下,致其受伤。经法医鉴定,谢某外伤致左侧第5、6肋骨骨折,属轻伤二级。指控认为,被告人钱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被告人钱某甲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均无异议,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8日17时许,钱某甲与谢某、吴某乙等人在严某经营的棋牌室打麻将。因吴某乙没有将输的钱付给钱某甲,二人发生纠纷,继而钱某甲用椅子砸了吴某乙一下,在旁的谢某见状劝架。因言语不和,钱某甲又和谢某扭打起来。17时30分许,民警接到报警并出警至现场,钱某甲趁民警调查时,用右脚踢了谢某左胸部一下,致其受伤。经池州市贵池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谢某因外伤致左侧第5、6肋骨骨折,属轻伤二级。本案审理期间,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谢某的陈述,证人钱某乙、房某、吴某乙、严某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鉴定书,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且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钱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舒志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范小娟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