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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阳法民初字第00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刘金武与刘滔、刘腾、蒋先辉、何保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武,蒋先辉,何保平,刘腾,刘滔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桂阳法民初字第00320号原告刘金武,男。被告蒋先辉,男。被告何保平,男。被告刘腾,男。被告刘滔,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武与被告刘滔、刘腾、蒋先辉、何保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金武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金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金武承担。审判员  廖中元二〇一五年元月五日书记员  陈海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