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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黔法民初字第05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09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黔法民初字第05261号原告周某某,女,生于1981年,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王某某,男,生于1983年,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在本案开庭前协商和好,原告周某某遂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在本案开庭前协商和好,本案已无审理的必要,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有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谭兵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喻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