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22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22276号原告王某某,女,198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计某某,男,198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无法向被告计某某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薛美芳人民陪审员 李 霞人民陪审员 殷 健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宰湘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