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林刑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付x与董xx犯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林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x,董xx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林刑初字第119号公诉机关林口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付x,男。2014年5月5日因涉嫌玩忽职守被林口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5月5日被林口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14年10月14日被林口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被告人董xx,男。2014年5月5日因涉嫌玩忽职守被林口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10月14日被林口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林口县人民检察院以林检刑诉(2014)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x、董xx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口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鞠艳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x、董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0月,林口县人民政府成立了全县房地产开发市场用地专项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在林口县国土资源局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查处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存在的各类违法用地行为,并负责追缴土地出让金和进行行政处罚。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被告人付x时任国土资源局监察局局长、被告人董xx时任副局长,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未有对南通久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建的林口县枫林晚小区开发建设项目进行实地核查,就出具专项清理整顿工作情况汇报,将该项目上报为合格项目,给国家造成土地出让金损失人民币887957万元。2014年5月5日,被告人付x、董xx经林口县人民检察院传唤到案。公诉机关对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被告人付x、董xx对上述指控无异议,公诉机关认为付x、董xx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因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付x、董xx免予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付x时任国土资源局监察局局长、被告人董xx时任副局长。2012年10月,林口县人民政府制定了房地产开发市场用地清理整顿专项行动方案,成立了全县房地产开发市场用地专项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在林口县国土资源局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查处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存在的各类违法用地行为,包括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擅自改变容积率等行为,并负责一次性追缴土地出让金和进行行政处罚。在专项清理整顿工作中,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付x、董xx,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未有对南通久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建的林口县枫林晚小区开发建设项目进行实地核查,就出具专项清理整顿工作情况汇报,将该项目上报为合格项目,枫林晚小区在实际建设中存在改变容积率、超出规划面积建设情况,经评估给国家造成土地出让金损失人民币887957万元。2014年5月5日,被告人付x、董xx经林口县人民检察院传唤到案。2014年5月24日林口县人民检察院以林检反渎封决(2014)1号、2号查封决定书将张宝海所有的海宇小区9号楼0110(40平方米)、0111(20平方米)两个车库及黑CL38**白色捷达车予以查封。上述事实,被告人付x、董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被告人付x、董xx的任免职通知及干部履历表、案件提起、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林口县2012年房地产用地清理整顿专项行动工作人员职责证明及林口县国土资源执法监督局工作职责及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林口县国土资源局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审批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申请书、林口县人民政府办公会议纪要、林口县房地产开发市场用地行为专项清理整顿办公室制作的房地产开发市场用地清理整顿专项行动工作情况汇报及林口县房地产开发市场用地行为专项清理整顿喝茶汇总(合格项目)、林口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关于枫林晚小区开发项目应当补交土地出让金情况说明、林口县国土资源局关于清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情况说明及林口县改变用途和容积率需要补缴出让金的项目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系检察机关依法采制,并均经当庭核对、质证、认证,足以认定本案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付x、董xx作为国家工作人员,负责房地产开发市场清理整顿专项工作,其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造成土地出让金损失人民币887957万元,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付x、董xx主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得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能够悔罪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付x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董xx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张伟兵审判员 仇长春审判员 王德林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侣秋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