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终字第009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邱×1与邱×2等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邱×1,邱×2,邱×3,邱×4,邱×5,邱×6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09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邱×1,女,1955年9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田长成,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振龙,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邱×2,男,1963年1月3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邱×3(盲人),男,1957年11月17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邱×4(兼邱×3之委托代理人),女,1950年1月2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邱×5,女,1952年10月22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邱×6(聋哑人),女,1960年7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果×,男,1985年1月22日出生。上诉人邱×1因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073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中,邱×1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邱×1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邱×1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14150元,由邱×1负担1010元(已交纳),由邱×2负担910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交纳)由邱×3、邱×4、邱×5、邱×6各负担1010元(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7075元,由邱×1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高 英审判员 周梦峰审判员 林 立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郭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