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鸠执字第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李光霞与谢建平、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政府湾里街道办事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光霞,谢建平,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政府湾里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鸠执字第00088号申请人李光霞,女,1967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芜湖县。被执行人谢建平,男,195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政府湾里街道办事处,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负责人张桂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鸠民一初字第008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执行人谢建平银行存款34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 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刘山生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鸠执字第00088-1号申请人李光霞,女,1967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芜湖县。被执行人谢建平,男,195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政府湾里街道办事处,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负责人张桂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鸠民一初字第008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政府湾里街道办事处在鸠江区财政核算中心帐户上的174041元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梅根生二0一五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刘山生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鸠执字第00088-2号申请人李光霞,女,1967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芜湖县。被执行人谢建平,男,195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政府湾里街道办事处,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负责人张桂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鸠民一初字第008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执行人谢建平银行存款1250元予以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梅根生二0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刘山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