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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二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金果峰与金松勇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果峰,金松勇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二初字第00001号原告:金果峰,男,197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金松勇,男,1974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受理原告金果峰诉被告金松勇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果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免予收取。代理审判员  陈岚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陈婷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