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恢执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李曾波与汪兆海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曾波,汪兆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恢执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李曾波,成年。被执行人汪兆海,成年。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5日作出的(2012)东商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2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2012)东执字第604号未履行,现于2014年12月29日恢复立案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中查明本案标的30000元、诉讼费695元,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经本院多次对被执行人汪兆海做说服教育工作,后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并达成和解协议(见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将款项150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曾波,本案执行费300元申请执行人已缴纳。不足部分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人自愿放弃执行并提出本案结案申请。至此,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2年3月5日作出的(2012)东商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宗刚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安玉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