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吴江民初字第2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白得友与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程义军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得友,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程义军,吴江港华燃气有限公司,苏州市吴江区园林绿化管理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江民初字第2335号原告白得友。委托代理人李志远,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天喜。委托代理人郑小清。被告程义军。被告吴江港华燃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诸立新。委托代理人张书豪。委托代理人尹桂平。被告苏州市吴江区园林绿化管理局。法定代表人严伟芳。委托代理人边继军,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得友与被告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程义军、吴江港华燃气有限公司、苏州市吴江区园林绿化管理局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得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白得友负担。审判员  刘辉云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姚志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