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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刑执字第9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罪犯戚亚运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戚亚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宁刑执字第9258号罪犯戚亚运,男,汉族,初中文化,1990年6月29日出生于江苏省沭阳县,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服刑。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8日作出(2011)虎刑初字第01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戚亚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至2022年9月20日),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责令被告人戚亚运按照其参与的犯罪金额退赔尚未追回的赃款,发还被害人。被告人戚亚运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6日作出(2011)苏中刑终字第0187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戚亚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至2016年3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维持原判决中责令被告人戚亚运按照其参与的犯罪金额退赔尚未追回的赃款,发还被害人的判项。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高淳监狱于2014年11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高淳监狱以罪犯戚亚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罪犯戚亚运在服刑期间曾二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在服刑期间缴纳了全部罚金,未履行退赔义务。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江苏省代收罚没款专用收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戚亚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系主犯,且未履行退赔义务,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戚亚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十四日(刑期至2015年1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柏 萍审 判 员  何立龙代理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周月闻 微信公众号“”